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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農行實行三公開

對56個鄉的1.3萬筆貸款逐一核查,沒發現違紀現象

省農業銀行對以貸謀私現象進行全麵清理整頓,辦事製度實行對外開放。主動把貸款金額、貸款對象和用途公開置於農民的監督之下;對內強化了監督機製,實行八不準和若幹處罰規定,解決了有章不循等梗阻問題,基本上杜絕了瀆職違法行為。農民對此拍手叫好。

1984年和1985年兩年中,全省農行係統以貸謀私現象很多,銀行規章製度被嚴重破壞,信譽降低。為了嚴明法紀,1986年,省農行黨組先後召開了7次專門會議,並在全係統內造成強大聲勢,把112人交由司法機關審管,106人受黨紀、政紀處分。並調整了基層所、社的領導班子,從縣行以上機關中抽調了10%政治素質較好的幹部下派到基層,迅速刹住了不正之風。

在此基礎上,省農行先在富錦縣試點,然後在全省農村推行了貸款三公開製度。即貸款金額公開、貸款者姓名公開、貸款用途公開。農行和信用社與鄉村幹部配合,按照農貸發放計劃,對農戶分類排隊,經共同審查再發放貸款。放款後,在各村將貸款情況列表上牆,向農民公開,接受監督。

貸款發放實行三公開被作為鐵的製度確定後,省農行又製定並下發了嚴禁搞不正之風的22條規定和貸款中的“八不準”,從結算、聯行、貸款審批和貸款管理等各個環節上嚴密了手續。為了解決有章不循或違章不糾的問題,省農行在全係統一千多個單位的幹部職工中公開了監督處罰條例。規定,農行和信用社人員在貸款發放中以權謀私或為小集團謀私,索取回扣、好處費、手續費、獎金、提成、接受財物的,一律以受賄論處。工作人員自批自貸、互批互貸、發放人情貸款的,必須給以行政處分,嚴重的報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