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市個體書攤業戶劉某來本報反映,哈市文化市場上向個體戶收費問題政出多門,有些政府部門的規定互相矛盾,他不知應該服從誰?
劉某原在和平糖廠子弟中學任教,因公傷退休,經批準今年4月中旬開始在南崗區博物館附近擺個體書攤。按規定,劉某每月交工商、文化、市容衛生等方麵管理費及個體工商稅共計近300元,今年5月至9月他都一直主動交納。後來,他從哈市文化局、財政局、物價局三個部門合發的[1992]第134號文件中得知,省文化廳、財政廳、物價局三個部門經請示省政府同意,1992年4月22日曾對文化市場收費問題發出通知,此《通知》說,文化市場管理費由文化部門負責收取,“自本文執行之日起,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向私營、個體文化經營者收取工商管理費”。劉某也聽說哈市有些地方已按這個《通知》辦了。據此,10月和11月,劉沒再送交工商管理費。不料,11月10日,工商所又派人前來追繳,拿去300多元錢的書作抵押,並讓劉某暫停營業。據工商部門介紹,工商部門收取工商管理費是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文化、財政、物價部門無權對工商部門收不收費的事做規定。那麽,這方麵的個體業者應該聽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