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分行行長在來稿中反映的問題很有普遍性。
尤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之後,反映農村合作基金會擾亂農村金融秩序的來稿仍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部門還沒有站在全局角度考慮問題,執法缺少共識和決心,當然其中也不乏站在部門利益角度上審時度勢者。僅就農村合作基金會而言,早在中發[1993]1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幹政策性措施》中就明確規定:“農村合作基金會要辦成社區性的資金互助組織,不搞存貸業務,在社區範圍內為農業、為農民服務。”此後,農業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又聯合在農經發[1994]21號文件《關於加強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的通知》中指出:“總的來說,農村合作基金會發展的主流是好的,但在一部分地區也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管理、監督部門不夠明確,不合理的行政幹預較多;二是跨社區設置機構、違規經營金融業務、高息吸收資金;三是內部監督管理製度不健全,風險很大。此外一些單位還打著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牌子,從事著與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性質、宗旨、基本任務完全不相符的活動。”文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並會同農業行政部門對違反規定辦理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理。”該文件還重申:“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的資金互助組織。它的宗旨是:主要為入股會員服務,為農業、為農民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
上述兩個文件都明確規定農村合作基金會不能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然而從這位分行行長的來稿看,湖北省羅田縣農村基金會違規經營存貸款業務的行為還相當嚴重。如果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實行以前糾正這類問題障礙較多的話,那麽如今該法已頒布五個多月了,羅田縣的農村基金會的情況怎樣了?據了解,他們仍舊我行我素。直到8月初,羅田縣人民銀行依法上門進行金融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才口頭允諾予以糾正。羅田縣委辦公室和縣政府辦公室8月15日發文要求“切實加強對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金會管理”。時至今日,糾正農村合作基金會違規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國家立了法,從上到下各有關部門也都發了文件,規定已十分明確,就看能不能落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