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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聞點評:高明之舉

湖北省羅田縣委、縣政府以大局為重,依法整頓金融秩序,不僅平息了在當地相持已久的銀行與“基金會”之爭,而且調動了銀行和“基金會”兩個積極性,共同為理順金融秩序、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出力,實為高明之舉。

農村合作基金會創辦之初名副其實,確也為一方經濟發展出了力。但是,後來由於多方麵原因,不少地方的“基金會”一反初衷,名實不符,不僅違規辦起了銀行業務,而且在集資手段、利率標準和資金使用上都嚴重違背了國家有關規定。因此,類似羅田縣的“銀行和基金會之爭”在全國並不鮮見,並因此而誘發了不少事端,人民銀行不得不三令五申,一再要求各地按章程規範“基金會”的行為。但是,是不是所有地方都照章辦事兒呢?沒有,不少地方還在聽之任之。在處理“基金會”問題上是這樣,在處理銀企衝突、處理地方利益與國家利益等涉及局部和全局關係的問題上也有類似的情況。一些地方領導麵對諸多難題時往往過於看重局部利益,目光不夠遠大,短期行為較多,以權宜之計解決經濟工作中的複雜問題,比如偏袒企業挪用國家糧棉油收購資金、掩護企業搞假破產、真逃債,等等。這些地方還沒有看到規範“基金會”行為、約束企業、維護國家法律法規不僅勢在必行,而且也有利於地方經濟發展。因為依法辦事既有利於集中一方之財力,辦好一方之事業,更有利於提高一方公眾的法治意識,及早依法規範商品經濟行為,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其實,用發展的眼光看,一個地方隻有黨、政、銀行和企業都依法辦事,這樣的地方才能有凝聚力和向心力,人們才能齊心,社會才能穩定,經濟建設才能走向繁榮。

羅田縣委、縣政府在貫徹落實《銀行法》、規範“基金會”行為這方麵確實為各地帶了好頭,做了表率,值得稱讚。同時,各地銀行也應該像羅田縣的銀行一樣,堅決執行《銀行法》,在當地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秩序,毫無保留地為地方經濟發展獻計獻策,出力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