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既是區別與他人的標誌,也是一種無形資產。
企業名稱由企業的投資人依法提出申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無論是企業的申請行為還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的核準行為,都應當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為根本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區,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這一規定明確了構成企業名稱的4項基本要素,即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例如:| ××市 | ○○○ | ◇◇◇◇ | 有限公司|
↓↓↓ ↓
| 行政區劃| 字號 | 行業特征 | 組織形式|
關於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根據現行規定,除了符合特殊條款規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如果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出現,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這類名稱應當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方可使用。
關於字號
字號是構成企業的核心要素,應當由2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是某一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企業名稱的標誌作用主要是通過字號來體現的。企業名稱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
企業有權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一個新奇好記、響亮上口的企業名稱,可以使企業在消費者中產生耳目一新、記憶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怎樣起一個具有一定意義、易為公眾接受的字號,已經成為企業設立時投資人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