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雖然不領取公司報酬,但是既然在其位、就要謀其政、負其責。如果獨立董事不具備基本的素質要求、或者在這個位置上隻是企圖“得過且過”,那麽這個位置同樣不好坐。
中國證監會在對某上市企業進行懲處的時候,同樣也對獨立董事開出了懲戒:不僅被罰10萬元,而且被認定為市場禁入者!這在我國證券市場開了一個先河,這個頭開得好!
為什麽這樣說呢?因為,既然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成員,那麽就應該在其位謀其政,否則就應當要罰。雖然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會使得我國獨立董事的尷尬處境被凸顯放大:一方麵,有些獨立董事隻是一種“擺設”,另一方麵,又因為僅僅是“擺設”而遭到市場的譴責。
也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有人為此打抱不平:因為當時上市企業聘請他們為社會董事的目的,並不是真正要他們直接參與經營管理、發揮多大的作用,而是為了對企業的總體發展方向提提建議。而且,他們本人也是抱著這樣的願望才應邀擔任這一職務的。
獨立董事在工作過程中,對上市企業提出建議的依據,也隻能是董事會提供的、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報表摘要及其它信息。這些獨立董事,本人根本不可能去了解企業內部的真實狀況和財務情況,對上市企業虛假上市和上市以後虛假信息的披露,也可能一無所知。
也許以上這些都是事實,但是這就牽涉到了獨立董事製度的本身的資質問題。
例如,根據《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任職條件的要求,能夠擔任獨立董事的,一般都是經濟、會計、法律、證券方麵的專家,以及社會知名人士。但是事實上不可否認的是,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相當的企業和商業閱曆。隻有這樣,才有可能在這個崗位上對企業作出有價值的商業判斷。遺憾的是,目前我國這種複合型人才並不太多,與1100多家上市公司的需求相比,獨立董事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