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貸款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在質押擔保貸款中,如果貸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況,提供貸款的銀行有權按照質押合同將質押品以質物折價或者貼現、拍賣、變賣質物等方式獲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可以用於質押的對象包括商品、權利以及動產等。
◆商品質押
商品質押指的是貸款人以商品質押作為擔保進行貸款。在商品質押貸款方式中,提供貸款的銀行需要委托第三方監管人對貸款人用於質押的儲備物、存貨或交易應收的商品進行監管,並將商品的價值作為主要還款保障所提供的結構性短期融資業務(不包括期交所標準倉單質押融資)。
根據質押商品操作模式的不同,商品質押可以分為靜態質押和動態質押兩種類型,如表3-6所示。
用於貸款質押的商品一般為存貨、半成品和大宗原材料,而且需要符合表3-7所示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用於質押的商品可能在質押期內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這就可能給提供借貸的銀行帶來一定的風險。為了盡可能地規避這方麵的風險,需要基於對質押商品價格波動規律的分析設定相應的警戒線和處置線。就警戒線而言,質押商品市值與融資本息餘額之比不能低於125%;而對於處置線來說,質押商品市值與融資本息餘額之比不能低於120%。
此外還存在幾種特殊的情形,例如已經在期交所進行套期保值的質押商品,可由一級(直屬)貸款行對其警戒線和處置線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100%;而對某些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商品,應該在其用於質押貸款時適當提高警戒線和處置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