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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信托的概念與要素

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尊重委托人意願的前提下,出於維護受托人利益或其他目的,對該部分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置的一種行為。從本質上看,信托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任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理財方式,同時也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製度和法律行為。

信托最早起源於英國。當時,英國的市場經濟正處於蓬勃發展階段,人們對財產管理方式變革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信托作為一種更具有創新型的融資方式,融資對象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物質,融資形式將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結合在一起,信用的形式既結合了商業信用也結合了銀行信用。如今,信托已經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共同構成了現代金融體係的組成部分。

◆信托的三個關鍵要素

信托行為涉及的關鍵要素如表3-10所示。

◆信托融資的概念與特點

由於信托融資將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結合在一起,所以信托融資具有間接融資的特點。在信托融資的過程中,金融機構作為媒介,由貸款人向信托公司提供融資。在具體的信托融資行為中,信托職能可以在較為長期的資金運營過程中得到體現,委托人將所擁有的財產交給受托人之後,受托人進行信托產品的設計,通過出售、出租、投資以及貸款等方式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從而提高資金的流動率和利用率。

信托融資模式的特點如表3-1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