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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掛牌上市交易

◆擬定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

發審會通過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之後,發行人可以提出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的申請,提交交易所進行審核。

◆上市申請

發行人發行完股票之後,要及時向交易所委員會提交上市申請,並附上以下文件:

(1)上市申請書。

(2)中國證監會核準其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文件。

(3)有關本次發行上市事宜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4)營業執照複印件。

(5)公司章程。

(6)發行人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並附帶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意見。

(7)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全部股票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證明文件。

(8)首次公開發行結束後,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關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說明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10)發行人擬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

(11)首次公開發行後至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資料和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12)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持有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持股鎖定證明。

(13)相關方關於限售的承諾函。

(14)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套發行申報材料。

(15)按照相關規定編製的上市公告書。

(16)保薦協議和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1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審查批準

證券交易所收到發行人的上市申請文件之後,要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無論是否同意發行人上市都要將通知下發到發行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