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59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有一條專門的政策性融資渠道可供選擇,那就是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這是一項專門用於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的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目的是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以及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定點生產,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製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製,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麵。

具體地說,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是: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建設;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係、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其中,民族貿易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地區為: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民族自治區;貴州、雲南、青海3個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5個轄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中小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從2004年開始設立的,規模逐年擴大、支持的業務範圍也逐步放寬並作相應調整,尤其是在2009年國務院出台《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後,更是把它作為中央財政積極運用財稅政策、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根據國家財政部2015年7月頒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5〕458號),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無償資助,主要是對服務平台或機構實施的服務場地改造、軟硬件設備及服務設施購置等提升服務能力的建設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補助,每個建設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與此同時,對中小企業參加的重點展會給予減收或免收展位費、布展費、展品運輸費等費用補貼。二是業務獎勵,主要是對服務平台或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服務項目,綜合考慮其服務中小企業的數量、收費標準、客戶總體滿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過年度實際運營成本40%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項目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保險機構麵向中小企業開展的內貿信用險業務給予獎勵支持。三是政府購買服務,主要是向服務平台或機構購買中小企業發展迫切需要、市場供給嚴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