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63法 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

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顧名思義是政府對失業人員再就業推出的一項鼓勵政策。具體地說是,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組織起來就業,由於難以獲得銀行貸款,所以可通過政府設立的這項再就業擔保基金的承諾擔保,向銀行申請專項再就業小額貸款。換句話說,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是銀行發給企業的,再就業擔保基金在這其中隻起擔保作用。

根據2002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對於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製的行業除外)的,3年以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並且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與此同時,各省、地級以上城市都要建立失業人員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政府財政籌集,具體擔保機構由當地政府確定。換句話說,凡是由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都可以向當地失業人員貸款擔保基金申請小額貸款。

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按不超過總投資額的40%掌握:一般為5萬元,最高不超過8萬元,高校畢業生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創業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可增加到20萬元;已經通過小額擔保貸款扶持,並且已經全部歸還貸款,創業比較成功,規模需要進一步擴大,並且能繼續帶動就業人數在5人以上的,申請第二次貸款時額度可以放寬到30萬元;對處於創業發展階段、安置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職工人數30%以上、並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及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設區市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額度最高可放寬到200萬;對當年新招返鄉農民工等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含再就業基地和非正規就業組織),可給予200萬元以內的擔保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