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16法 加入財務公司

財務公司也叫金融公司、企業內部銀行,是指專門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的,以中長期金融服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

財務公司在各國的稱呼不同,業務內容也有差異,但多是商業銀行附屬機構,在我國則是隸屬於大型企業集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具體地說,財務公司在我國有兩大類型,一是非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這多半是傳統遺留問題。如公司名稱雖然也叫財務公司,但實際業務範圍隻是代理記賬等,就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財務公司。二是金融機構類型的財務公司,正規名稱是“××企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從服務對象看,由於財務公司是隸屬於某個集團的,所以它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東單位為服務重點,但同時也可以為其他企業和個人提供金融服務。

總體來看,這類財務公司的經營業務可以分為3類:融資、投資、中介。例如,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的本外幣定期存款;發行財務公司的債券;同業拆借;對成員單位發放本外幣貸款、融資租賃、提供買方信貸;辦理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融資租賃;辦理成員單位商業匯票的承兌和貼現;辦理成員單位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顧問、信用鑒證及其他谘詢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境外外匯貸款;等等。

根據我國政策法規,有實力的企業都可以組建財務公司,通過參股公司發起成立商業銀行和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

不用說,具備這種實力的企業都是大型企業集團。因為成立財務公司的資金必須來源於該集團內部,目的是為集團內部各企業籌集、融通資金,但也可以不僅僅是為本集團企業內部服務。所以,國外所稱的“財務公司”在我國有一個獨有的名詞,稱為“集團財務公司”;區別在於,前者隸屬於商業銀行,後者隸屬於大型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