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集資也叫職工集資,是指生產經營型企業以債券等形式在企業內部職工中募集資金的借貸行為。
改革開放初期,為鼓勵第三產業的發展,我國是允許生產經營性企業甚至事業單位發行債券進行內部集資的,有的還集資設立了股份公司。20世紀90年代初期達到頂峰狀態,是各企業麵臨資金短缺時采取的首選方式。
1989年,我國陸續發布了關於集體企業、三產企業、股份公司內部集資以及企業發行債券的有關規定,指定人民銀行為審批機構。後來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的頒布,內部集資便不再符合現代企業製度及相關金融法規的要求。1998年8月,國務院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有償集資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
從此以後,人們隻要一談到內部集資,就會很自然地聯想到有沒有經過批準、是不是非法集資。了解到這一點,有助於理解非法集資為什麽到現在依然沒有唯一的準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沒有“非法集資”的罪名(與之相關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目前,我國除了職工集資建房,並沒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允許職工內部集資,但實際上這種情形很普遍。原因有二:一是企業對外融資十分困難,以內部集資方式解決資金問題相對容易;二是一些發展態勢良好的企業,會通過這種方式用變相高利率給職工發放福利,以此把企業利益和職工利益捆在一起,穩定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積極性。
那企業如果要搞內部集資,具體又怎麽做、法律依據是什麽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本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