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20法 企業債券

與老板私人借款不同的是,中小企業的債券發行一定是企業行為,不可能是老板的個人行為。不用說,這在緩解資金緊張方麵的作用是一致的,尤其適合企業急需要大量資金時“救命”之用。

企業發行的債券稱為企業債券(上市公司則叫公司債券),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發行,承諾按照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且按照既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債務憑證。而實際上,能夠發行企業債券的主要是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廣大中小企業與此無緣。

我國的企業債券是20世紀80年代末出現的,2008年時首次超過股票融資規模,並且在二級市場上交易非常活躍。遺憾的是,企業發行債券中有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淨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淨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企業債券發行規模一般不低於10億元的硬杠子,幾乎排除了所有中小企業。所以,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發行企業債券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向,對中小企業非常不利,直到2012年中小企業私募債政策的出台,形勢才有了根本好轉。

一般來說,債券融資最常見的方式是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債券。其中,從廣義上看企業債券就是公司債券;可是從狹義來看,兩者是不同的——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範圍較窄,發債要求限製很多;而公司債券的發行要求則相對寬泛,但對發債後的信息披露要求較高。

在現行條件下,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主要有以下兩條渠道。

公司集合債

與通常的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概念不同,本書這裏所說的中小企業也能發行企業債券,主要是指“集合債”,俗稱“捆綁發債”,而不是單個企業的債券發行,因為中小企業不可能達到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

簡單地說就是,既然某個單獨的中小企業不符合發行債券的要求,那麽由其中的一家牽頭,幾家和幾十家中小企業聯合起來一起申請發行債券,這種變通辦法也是可以的,並且是政府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