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21法 可轉換債券

企業發行的債券,按轉換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可轉換企業債券、不可轉換企業債券兩大類。

可轉換企業債券簡稱可轉換債券,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將來可以轉為普通股股權的債券;如果對方不想轉換成股權,債券到期時企業就必須償還本金。所以說,這種債券既有債券性質,又有股票性質。

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發行可轉換債券。因為可轉換債券具有股票性質,所以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企業,除了必須具備發行債券的條件,還必須具備發行股票的條件。具體要求如下。

一是企業最近3年內的加權平均淨資產利潤率要達到10%;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企業可以略低,但也不能低於7%。

二是在發行可轉換債券後,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不能超過70%。

三是如果是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前的累計債券餘額不能超過公司淨資產40%;本次可轉換債券發行後,累計債券餘額不能超過公司淨資產的80%。

四是可轉換債券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發行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債券期限為3年以上、5年以內;債券發行6個月後才能轉為公司股權。

上麵是從可轉換債券的一般特性而言的。具體到我國,可轉換債券更多的是側重於融資,尤其是把它作為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渠道來對待。這是因為我國的上市公司多是國有企業,在財政收支捉襟見肘、銀行還貸壓力日趨突出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特別偏愛沒有還本付息壓力的股權融資,就在所難免了。

這從一個側麵看出,可轉換債券融資的一大好處是融資成本低。不但債券發行後持續期間的利息要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並且這種債券發行基本上是無本買賣;而當進入轉股期後,如果能順利轉成股票,這時候的債權又變成了股權,實際上就是通常所說的“圈錢”。退一步說,即使不能順利轉股,也至少可以享受幾年的超低息貸款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