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27法 打包放款

所謂打包放款,也叫打包貸款、信用證抵押貸款。具體地說是,賣方在收到境外開來的信用證後,因為在本國采購與此相關的出口商品和生產出口商品時資金出現短缺,所以就用這筆信用證作抵押,向銀行申請本外幣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出口這批貨物加工出現的資金缺口。

通俗地說就是,如果企業是采用的是信用證結算方式,在出口商品時收到信用證正本後,可以以此為還款依據和抵押,向銀行申請裝船前的融資。

在這裏,主要理解兩點:一是打包放款主要是用於解決貨運裝船前的資金需求,二是打包放款一般需要用信用證正本做抵押。

打包放款因為有信用證正本做抵押,所以比較容易取得銀行的短期融資,使得企業有錢用於出口備貨、備料、加工等,促使出口貿易順利進行。這樣,也就很好地解決了出口企業因為生產和收購商品以及支付其他費用所造成的資金不足問題。

可以采用打包放款的中小企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在銀行開設有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是信用受益人,並且已經取得信用證項下貨物出口必需的全部批準文件;信用證應當是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而不是可撤銷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備用信用證、付款信用證等,並且其結算方式不是電匯或托收;開證銀行是具有實力的大銀行,並且最好能找到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或提供抵押物;信用證開出的國家政局穩定;如果信用證指定了議付行,應該放在議付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期限不能超過90天。

在辦理打包放款業務時,具體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法人代表證明書,信用證正本,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外銷合同,境內采購合同,營業執照副本,貸款證,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