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34法 租賃融資

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有時候需要用到某種機械設備或運輸工具(如卡車、接送車等),可是實際使用效率並不高。這時候,要把它買下來吧,會覺得不合算;更要命的是,這些設備的總價很高,根本不可能有錢去買它。當然,也可能是這些設備從長期來看是需要的,但歸根到底是沒錢買;或者,有些設備本身就是買不如租,如運輸卡車、上下班接送車等,許多地區基本取消了針對企業的汽車消費貸款,這時候企業如果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還不如租車來得方便和省錢。這樣,就牽出了對中小企業十分有用的租賃融資方式。

租賃融資是現代租賃的主要模式。現代租賃與傳統租賃的最大區別是,傳統租賃是供需雙方直接發生關係,說穿了就是我直接租給你;而現代租賃則是租賃已成為一種產業,金融資本與工業資本在信貸環節上實現了相互融通,因為在它們中間夾雜著一家租賃公司。

也就是說,這時候如果企業要得到機械設備、土地等,可以不必花錢購買,也不必四處打聽有誰可以出租,而是隻要詢問租賃公司,通過租賃融資方式就能得到滿足。就在企業打聽有沒有租賃公司有自己需要的這種設備時,說不定他們就有信息,知道哪家工礦企業有這種設備閑置,或者租賃公司自行購買這種設備來專門對外進行出租呢。

現代租賃業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的,20世紀50年代美國就出現了最早的租賃公司。租賃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企業所需要的機器設備租給企業獨家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這對滿足中小企業的設備需求、提高技術水平能解燃眉之急。

容易看出,對於租賃公司來說,它買下這種設備的目的就是為了對外出租、收取租金;而對於企業來說,通過這種方式租賃設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融資,即用少量資金滿足對這種設備的使用需求(擁有使用權),而不是想得到這種設備(擁有所有權)。因為單從費用看,如果租期較長(譬如在1年以上),租金可能就是不便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