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融資72法

§第36法 典當融資

所謂典當融資,也叫典當抵押融資,簡稱典當,是指將動產、財產權利或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融資行為。

典當融資的特點有:一是放款速度快,通常會在一個工作日甚至幾分鍾內放款;二是抵押範圍廣,房產、汽車、股票、黃金、物資等均可作為抵押物;三是資金不限製用途,這和銀行貸款限製用途完全不一樣;四是借貸方式靈活,比如五天一計息或選擇最高限額式貸款;五是其利息要高於銀行貸款。

典當融資起源於過去的典當行。在老電影中,它常常會被人與窮困潦倒、放高利貸聯想在一起。可是殊不知,典當行如果不是乘人之危,典當融資卻是解決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一條好渠道;並且,典當和高利貸也是完全不同的——典當是政府批準的融資渠道,規範、合法,利率和收費標準由政府規定,有書麵合同,發生糾紛可以去法院訴訟;而高利貸是非法借貸關係,利率隨意性大,發生糾紛後不受法律保護。

典當融資的最大特點是靈活方便,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麵。

一是當期和當費靈活。當期最長不超過半年,但企業既可以在到期之前贖回,也可以約定繼續續當,非常靈活。並且一般來說,典當行很樂意續當,隻要企業按期交清各期費用就行。至於當費,也可以根據當期長短、當物風險大小、業務淡旺季、資金緊張情況、雙方業務頻率、通貨膨脹因素等靈活協商,隻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費率範圍就行。

二是當物靈活。除了《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不能作為當物的財產,其他一切財產都可以經雙方協商同意作為當物,可謂“百無禁忌”。

三是手續靈活。隻要當物貨真價實,典當融資的手續就非常簡單,一般可以當場領取質押貸款,不用辦理其他手續。即使遇到有些當物需要鑒定才能確定價值,典當行也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辦完,絕不會久拖不決。正因如此,典當行業這些年在我國有了快速發展,並且早就從過去的“救窮”轉向了“救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