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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買票據

包買票據俗稱“福費廷”(Forfaiting),來源於法語“a forfait”的音譯,意思是“放棄權利”。用在銀行融資業務中,是指包買商(通常是賣方所在地銀行)從賣方那裏無追索地購買已經承兌的,並且通常由買方所在地銀行擔保過的遠期匯票或本票。

具體地說是,賣方在向買方提供商品和勞務服務後,就把收取貨款的一切權利、風險、責任全部“賣給”包買商,並且在相關票據上加注“無追索權”字樣,表示自己願意無條件委托包買商處理這項業務;當然,與此同時包買商也會放棄對賣方的追索權。

那麽,賣方為什麽要這樣做呢?這其中的好處是多多的,歸納起來有:一是賣方把收款票據賣給包買商後,馬上就能得到現錢,並且可以享受固定利率和貼現,這樣就能把這部分貨款馬上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去了。

二是雖然這會增加成本費用,但由於這部分成本是確定的,所以賣方必定會把它轉嫁到銷售價格中去,實際上增加的是對方的成本。

三是通過這種包買代理,能夠把原本需要自己承擔的一係列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國家風險全都轉嫁給包買商。

四是由於收到的是現錢,所以賣方財務報表上不會出現應收賬款、銀行貸款或或有負債,財務報表要好看多了,對提高自身信用有幫助。

五是賣方從銀行獲得無追索權的貼現後,馬上就可以辦理核銷和退稅手續,這樣又進一步加速了資金周轉。

接下來問,是不是所有出口商都可以辦理這種包買票據業務呢?理論上說是這樣,但實際上還是有相關門檻的。

一般來說,賣方需要同意買方提供期限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或者更長期限的貿易融資;同意買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貨款;債權憑證必須由包買商認可的銀行或機構進行保付或提供獨立擔保,並且這是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相反,如果賣方僅僅是為了減少賬麵上的出口應收賬款,或者不願意接受附帶追索權的融資形式,就不適合采取這項業務。同時,如果采取包買票據業務會導致喪失其他投資機會,並導致投資效益下降,當然也是不宜采取這種融資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