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有鑒於此,任何投資項目如果承諾可以獲得固定收益甚至還是高收益,必定存在貓膩之處。
以各種募集資金的基金公司為例。基金在全球範圍內都不能承諾固定收益,這是國際慣例,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也有同樣明確的約定。能夠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的隻能是債務,而發行債務需要經過第三方獨立機構的評級及定價,並不是你自己開口說說就行了的;基金如果承諾固定收益回報,其性質就成了非法攬儲。
在我國,2009年以來各種財富管理公司開始在市場上泛濫,它們往往以組織形式更為方便、靈活的有限合夥製麵目出現,利用雙方信息的嚴重不對稱,以發行固定收益承諾的產品來騙取參與者信任。一旦發生兌付風險就卷款潛逃,也有的是基金管理人員本身就是在惡意詐騙,一見形勢不妙就逃之夭夭。所以能看到,我國查處的多起以有限合夥基金模式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的案件,最終都是以非法集資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些人對參與者宣稱的高回報率和固定收益,其實完全是一句空頭承諾,關鍵要看後期參與者流入的資金能否支撐前期參與者的回報。而實際上,這些資金完全或主要掌握在他們手裏,並沒有進入任何實體經濟。他們當然會認為這樣“賺錢很容易”,一手進一手出要比搞實業簡單得多。就好比上飯館吃飯,比在家裏自己開夥倉要簡單一樣。
歸納起來,這裏具有以下幾大共同特點:一是組織形式為有限合夥製;二是產品是通過代理渠道銷售的;三是基金管理人特別注重裝點門麵,如租用高檔場所、召開高大上的年會或出國旅遊、大小活動邀請地方官員或專家出席等;四是到處公開承諾高收益率,並且宣稱無風險;五是打著上市招牌或幹脆宣稱即將上市;六是產品投向多為三四線城市及其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