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龐氏騙局

§§剛性兌付幹擾資源配置

所謂剛性兌付,是指當融資出現風險、可能發生違約或達不到預期收益時,作為發行方和渠道方的商業銀行、信托機構、保險公司等,為維護自身聲譽,通過尋求第三方機構接盤、用自己的資金先行墊付、給予投資者價值補償等方式來確保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在我國,雖然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信托機構必須剛性兌付,但這是一條潛規則。因為對於發行機構來說,如果你出現了兌付困難就耍賴,就會失去信譽,以後再也沒人敢相信你,並且這會對整個行業造成沉重打擊。但顯而易見,這種“高收益、零風險”的做法又背離了資本市場上“風險與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隱含高風險”的永恒規律。

怎麽解決這個問題?現在看來還沒有好的辦法。因為信托產品很難轉讓,所以如果你不確保剛性兌付的話,投資者手裏的產品到時候轉讓不出去就會造成損失;而這樣帶來的後果,便是大家都不敢買信托產品。因此能看到,一方麵,政府的監管思路在發生微妙變化,即允許信托公司暴露風險,並且希望能利用市場機製來化解這種兌付危機,而不是無論對錯都要確保剛性兌付;另一方麵,政府又要確保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防止因為信托投資虧損誘發各地群體性事件。

2012年以來,國內外經濟景氣度明顯下降,信托資金投資於實體經濟也受到程度不同的影響,以後要想確保剛性兌付越來越難;但與此同時,又不能不剛性兌付。夾在這兩難之中的發行機構唯有一條出路,那就是“借新債還舊債”,以維持這一局麵。至於理想中的“賣者盡責、買者自負”風險理念,則有一個漫長的培育過程,至少目前還做不到。這就看到,為什麽大多數理財產品的期限不到一年、有的甚至隻有幾天,說穿了,這種理財產品的發行就是為填補時間隙縫而長短駁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