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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逃稅漏稅,危險的走鋼絲

我國的稅收負擔確實不輕,但這並非就構成逃稅漏稅的理由。

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創業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能夠少繳一些稅款,能少繳一點是一點。有的老板甚至把這作為發家致富的一大法寶,當作“經驗之談”。

殊不知,這是一種危險的擦邊球、走鋼絲,弄不好被稅務機關查到罰款就得不償失了,甚至會直接導致關門大吉。

逃稅漏稅的具體規定

逃稅漏稅過去叫偷稅漏稅,從《刑法修正案(七)》開始(2009年2月28日頒布並執行),原來的“偷稅罪”就改成了“逃稅罪”,主要原因在於過去的概念不確切。

從道理上講,“偷”的含義是指把別人的東西占為己有;而應繳稅款本來就是納稅人自己的合法財產,隻是現在沒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說“偷”是不恰當的,說“逃”更符合法理,並且範圍也可以更為寬泛,可以涵蓋“采用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各種複雜情況。同時該法律規定,初犯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罰款就行。

逃稅漏稅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是: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多次實施逃避繳納稅款、未經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

順便一提的是,老板創辦了企業,企業是屬於老板的,這種逃稅漏稅究竟是個人犯罪還是法人(企業)犯罪呢?對此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個人逃稅漏稅當然要受法律處理,而對於法人來說此外同樣要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加以處罰。

正視違約成本高低

逃稅漏稅是違法犯罪,但同時也應當承認,這種情形目前非常普遍。當然其中有些是故意的,也有許多是無意的(不熟悉稅法所致)。有人認為,目前我國的逃稅漏稅企業不能說達到100%,至少也有90%以上。原因在哪裏呢?就在於它的違約成本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