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4日民政部發布
民政發(1998)12號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規範福利彩票的發行與銷售活動,保護公民參與福利彩票活動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利彩票是指:為籌集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發行的,印有號碼、圖形或文字,供人們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取得中獎權利的憑證。
第三條 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及有關活動,須遵循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福利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是全國福利彩票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規定,負責福利彩票市場的統一管理工作。
民政部授權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具體承擔福利彩票的統一發行、統一印製、統一編製並實施發行和銷售額度計劃、製訂技術規則、管理製度等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縣人民政府民政廳、局是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福利彩票銷售額度申報和銷售管理工作。省、地、縣民政廳、局沒立的福利彩票發行銷售機構為本地區福利彩票的惟一銷售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福利彩票的統一銷售管理工作。
省級管理機構名稱統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彩票中心)。
第七條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為全國福利彩票的惟一發行機構,負責全國福利彩票發行計劃的編製、申報和實施等工作。
第八條福利彩票類型分為:即開型、傳統型、即開與傳統結合型以及根據發展需要經國家彩票主管機關批準的其他類型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