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漲跌幅限製,是指在每天的股票交易中,規定當天的股票交易價格在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基礎上上下波動的幅度。當股票價格上升到該限製幅度的最高限價時,稱為漲停板;而當股票價格下跌到該限製幅度的最低限度時,稱為跌停板。
推出漲跌幅限製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抑製股票交易的過度投機行為,控製股票的暴漲暴跌,維護證券市場穩定。但其實際效果在學術界一直沒有定論,不論是我國還是國外過去都有不設漲跌幅限製的。
在我國,漲跌幅限製分為兩種。一是我國從1996年12月16日起實施漲跌幅限製,對象包括股票、基金類證券,平時的交易價格在一個交易日內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幅限價的為無效委托。計算公式為: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1±10%),計算結果四舍五入至0.01元。二是股票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限製,目前的規定是:從2012年3月8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市首日的新股實行漲跌幅階梯停牌製度,即當盤中成交價漲跌幅首次達到10%時,臨時停牌30分鍾,停牌時間如果達到或超過14:55的,當天14:55複牌;漲跌幅首次達到20%,或盤中換手率首次達到80%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天14:55。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是,盤中成交價格與開盤價相比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10%時,臨時停牌1小時;當盤中成交價比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20%時,臨時停牌至14:57;當換手率達到或超過50%時,臨時停牌1小時。
在國外股市中,也有類似的漲跌幅限製,名稱有市場短路、暫停交易、限速交易、特別報價製度、申報價與成交價檔位限製、專家(市場中介人)調節、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等,初衷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穩定,防止股市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