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十三不靠——家庭裝潢焦點訪談

§☆裝潢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家庭裝潢中發生矛盾糾紛以後,適用於哪些法律呢?對此有所了解有利於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前,家庭裝潢糾紛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對此,顧客應該以什麽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對於家庭裝潢產生的糾紛,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但是,有這樣一條總的原則要記住,就是,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裝潢糾紛,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此以後發生的裝潢糾紛則適用於《合同法》。

●為什麽這麽說呢?

首先要明確,家庭裝潢糾紛不應該適用於《經濟合同法》,以及《加工承攬合同條例》。

《經濟合同法》第2條規定:“經濟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法人之間的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試測繪等合同”。

而家庭裝潢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個人,合同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是實實在在為了滿足生活消費的需要。

其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家庭裝潢不同於單位裝潢,裝潢的標的,是消費者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裝潢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接受服務的;這也正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要保護的對象。

●那麽,為什麽說在1999年10月1日以後,家庭裝潢出現糾紛就應該適用於《合同法》呢?

這是因為,《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此,《合同法》中的承攬合同的主體,比原來《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的主體範圍擴大了,也不再僅僅限於經濟方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