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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抵押

所謂浮動抵押,也叫浮動擔保、動產浮動抵押或擔保,是指抵押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或中小型企業,但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將其現在和將來的所有財產或部分財產設定一個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

浮動抵押是與固定抵押相對而言的。固定抵押的抵押物是確定的,而浮動抵押的抵押物是不確定的:一方麵,它可以是抵押人的所有財產也可以是部分財產;另一方麵,無論是這所有財產還是部分財產,日常生產經營中都處於不斷變動狀態之中。

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能夠用作浮動抵押的隻能是動產如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不包括不動產、知識產權、債券等。

顯而易見的是,浮動抵押製度的實施,擴大了個人和企業融資的擔保範圍,開辟了一條簡單有效的融資新渠道。並且,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將來采取某種動作之前,並不影響抵押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所以能夠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兩方麵的需求。另外,退一步說,即使將來實現抵押權時,由於接管人製度的存在,也可以使得整個企業完整地保留下來,不至於被肢解。

如果要說缺點的話,那就是浮動抵押人具有自由處分對抵押財產的權利,這時候擔保人的利益會處於不穩定狀態。通俗地說就是,如果你把你將來的生意用於浮動抵押,那麽在債權期滿之前經營情況如果發生嚴重惡化或惡意處置其財產,那麽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利的,因為它到時候很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也就是說,這裏存在著道德風險。

設立浮動抵押需要簽訂書麵協議,並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內容包括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財產的範圍(是全部動產還是部分動產)、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抵押財產的確定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