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文學社問
我想:一個作者,用了精煉的,或者簡直有些誇張的筆墨——但自然也必須是藝術的地——寫出或一群人的或一麵的真實來,這被寫的一群人,就稱這作品為“諷刺”。
“諷刺”的生命是真實;不必是曾有的實事,但必須是會有的實情。所以它不是“捏造”,也不是“誣蔑”;既不是“揭發陰私”,又不是專記駭人聽聞的所謂“奇聞”或“怪現狀”。它所寫的事情是公然的,也是常見的,平時是誰都不以為奇的,而且自然是誰都毫不注意的。不過這事情在那時卻已經是不合理,可笑,可鄙,甚而至於可惡。但這麽行下來了,習慣了,雖在大庭廣眾之間,誰也不覺得奇怪;現在給它特別一提,就動人。譬如罷,洋服青年拜佛,現在是平常事,道學先生發怒,更是平常事,隻消幾分鍾,這事跡就過去,消滅了。但“諷刺”卻是正在這時候照下來的一張相,一個撅著屁股,一個皺著眉心,不但自己和別人看起來有些不很雅觀,連自己看見也覺得不很雅觀;而且流傳開去,對於後日的大講科學和高談養性,也不免有些妨害。倘說,所照的並非真實,是不行的,因為這時有目共睹,誰也會覺得確有這等事;但又不好意思承認這是真實,失了自己的尊嚴。於是挖空心思,給起了一個名目,叫作“諷刺”。其意若曰:它偏要提出這等事,可見也不是好貨。
有意的偏要提出這等事,而且加以精煉,甚至於誇張,卻確是“諷刺”的本領。同一事件,在拉雜的非藝術的記錄中,是不成為諷刺,誰也不大會受感動的。例如新聞記事,就記憶所及,今年就見過兩件事。其一,是一個青年,冒充了軍官,向各處招搖撞騙,後來破獲了,他就寫懺悔書,說是不過借此謀生,並無他意。其二,是一個竊賊招引學生,教授偷竊之法,家長知道,把自己的子弟禁在家裏了,他還上門來逞凶。較可注意的事件,報上是往往有些特別的批評文字的,但對於這兩件,卻至今沒有說過什麽話,可見是看得很平常,以為不足介意的了。然而這材料,假如到了斯惠夫德(J.Swift)或果戈理(N.Gogol)的手裏,我看是準可以成為出色的諷刺作品的。在或一時代的社會裏,事情越平常,就越普遍,也就愈合於作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