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朝花夕拾:魯迅散文集

§記“發薪”

下午,在中央公園裏和C君做點小工作,突然得到一位好意的老同事的警報,說,部裏今天發給薪水了,計三成;

但必須本人親身去領,而且須在三天以內。

否則?

否則怎樣,他卻沒有說。但這是“洞若觀火”的,否則,就不給。

隻要有銀錢在手裏經過,即使並非檀越的布施,人是也總愛逞逞威風的,要不然,他們也許要覺到自己的無聊,渺小。明明有物品去抵押,當鋪卻用這樣的勢利臉和高櫃台;明明用銀元去換銅元,錢攤卻帖著“收買現洋”的紙條,隱然以“買主”自命。錢票當然應該可以到負責的地方去換現錢,而有時卻規定了極短的時間,還要領簽,排班,等候,受氣;

軍警督壓著,手裏還有國粹的皮鞭。

不聽話麽?不但不得錢,而且要打了!

我曾經說過,中華民國的官,都是平民出身,並非特別種族。雖然高尚的文人學士或新聞記者們將他們看作異類,以為比自己格外奇怪,可鄙可嗤;然而從我這幾年的經驗看來,卻委實不很特別,一切脾氣,卻與普通的同胞差不多,所以一到經手銀錢的時候,也還是照例有一點借此威風一下的嗜好。

“親領”問題的曆史,是起源頗古的,中華民國十一年,就因此引起過方玄綽的牢騷,我便將這寫了一篇《端午節》。

但曆史雖說如同螺旋,卻究竟並非印板,所以今之與昔,也還是小有不同。在昔盛世,主張“親領”的是“索薪會”——

嗚呼,這些專門名詞,恕我不暇一一解釋了,而且紙張也可惜。——的驍將,晝夜奔走,向國務院呼號,向財政部坐討,一旦到手,對於沒有一同去索的人的無功受祿,心有不甘,用此給吃一點小苦頭的。其意若曰,這錢是我們討來的,就同我們的一樣;你要,必得到這裏來領布施。你看施衣施粥,有施主親自送到受惠者的家裏去的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