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年底,山西官場出現危機:介休一位姓林的縣令向省政府遞交了一份報告,告發一串高級官員的違法亂紀行為,並懇請將報告轉奏皇上。林縣令的揭發屬於正式公文,不是可以隨便扣壓的告狀信或匿名信,省長不能隱瞞不報。可是林縣令的揭發實在叫人看了害怕。他揭發的內容共二十二項,其中最要命的一條,竟是告發欽差大臣接受厚禮[32]。
林縣令揭發說,在欽差大臣來山西的時候,比如前不久湯金釗大學士和隆雲章尚書分別駕到,總要由太原府(類似現在的太原市政府)出麵,以辦公費的名義向山西藩司(近似省政府,主管財稅和人事)借二萬兩銀子招待欽差。事後,再向下屬攤派,每次攤派的數目都有三五萬兩銀子。
三五萬兩銀子不是小數。當時福建一帶家族械鬥,雇人打架,一條人命不過賠三十兩銀子,這三五萬兩銀子可以買上千條人命。當時在江南買一處有正房有偏房的院子,價格不過一二百兩銀子,這三五萬兩可以買二三百處院子。若以糧價折算,這筆款子大約在一千萬人民幣上下。同時,林縣令所告的大學士更是舉足輕重的人物,其地位近似現在的政治局候補委員或國務委員,尚書也是中央政府的正部長——那時候中央政府可隻有六個部,不像現在有好幾十。
林縣令揭發的問題,其實是一項地方官員與欽差大臣交往的潛規則,當時叫做“陋規”。陋規二字,在明朝的文獻裏便經常出現了,而陋規二字所指稱的行為,在春秋戰國時代便不稀罕了,堪稱源遠流長。陋,自然不好明說,說起來也不合法,但雙方都知道這是規矩,是雙方認可的行為準則,是彼此心照不宣的期待。欽差一出京就知道會有這筆收入,地方官員也知道欽差得了這筆收入,會盡量關照本省,凡事通融,至少不會故意找麻煩。送錢的具體方式也隨著時代演變,原來是作為盤費交給欽差帶走,後來欽差不肯帶了,地方便等他們回京後通過匯兌送到家裏。總之,雙方配合早已默契,違規才是意外。大概正由於這種習以為常,太原府的領導們也就放鬆了警惕,竟然親筆給下屬寫信,要求攤派款項,並送太原府匯總。林縣令手裏拿著這些證據,其中包括首道[33]薑梅(類似太原市委書記)的親筆信,真稱得上鐵證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