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對這份證據說明一下,”紀佳程把嘴巴湊到話筒前,說,“剛才原告已經確認了真實性,那麽我提請法庭注意,在交易條款裏有這樣的說明:‘交易完成後,投資人可以選擇提取貨物,也可以選擇繼續交易。如果選擇提取貨物的話,應支付相應的物流費用。’這說明了兩點:其一,他購買的是現貨;其二,在他交易的時候,這些貨物已經在倉庫裏了。”
徐昕和周燁君明顯愣了一下,一起低頭看了看截圖中的條款。幾秒鍾後,在法官的許可下,周燁君回複道:“投資人從沒見到過貨物,所以被告的這個說法沒有證據予以佐證。”
徐昕的眼神一凝。他意識到紀佳程給他挖了個坑:紀佳程在舉證的時候說得很模糊,等自己這邊確認了真實性,再突然點出證據的真實證明目的。
紀佳程的這個陳述引起了法官們的注意,一直悶聲不響的審判長楊豔輝和法官淩敏湊在一起,小聲交談了幾句,隨後拉過話筒詢問紀佳程:“被告代理人,所有的貨物在交易之前,都已經在倉庫裏了?你如何證明這一點?”
“隻有進入監管倉庫,並且有入庫單的貨物,才能上線交易,”紀佳程說,“這是交易規則裏寫得很清楚的。至於實際是否有貨物,我們申請法院到倉庫裏現場查看貨物的品種、數量。”
“你的意思是說,何四為賬戶內對應的那些茶都在倉庫裏?在他交易之前就已經存在了?”楊豔輝審判長問。
紀佳程答道:“沒錯。所以何四為購買後,是可以即時提貨的,這怎麽能是非法期貨交易呢?明明是現貨嘛。”
“被告的這個說法是沒依據的。”徐昕立刻開口了,這也是他今天在法庭上第一次開口,“他說在交易之前,倉庫裏就有現貨,可是茶葉這種東西,同一品種的一批批外包裝都一樣,怎麽證明現存的就是在交易之前入庫的呢?也許是在那之後才入庫的。”他轉向楊豔輝審判長,“證明交易之前倉庫裏有現貨,這個舉證責任在被告。很顯然,被告難以證明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