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法》帶來的另一大變化是禁止招聘、錄用時“僅限男性”。如果有機會,可以看看1985年以前報紙上的招聘廣告。跨頁整版的招聘廣告有“僅限男性”“僅限女性”“性別不限”三種,“僅限男性”的占了所有廣告的八成。“僅限女性”的一般是“招會計,有工作經驗者優先,珠算三級以上”或者“急招陪酒女”這種風俗業廣告。“性別不限”一般就是“柏青哥[18]店包住宿,夫妻二人可”。一個應屆生到學生部的宣傳欄看看,基本上全是“僅限男性”的招聘廣告。偶爾看見那麽一兩個“女性亦可,若幹名”,心裏還要打鼓,擔心對方是騙子。這是因為大多數女性求職要麽靠臉蛋兒,要麽靠關係,麵試官竟然會直接問“你父母幫你打點好沒有啊?”。當時公司對女性員工的態度是“暫時寄存”未婚女孩,直到結婚“壽退職”[19]。因此,賴著不走的女員工就成了難對付的“老阿姨”[20],被用人單位視為“不良資產”。
《均等法》實施後,盡管表麵上“僅限男性”的招聘消失了,但是在招聘麵試階段女性求職者還是能夠切身感受到嚴重的性別歧視。有的是以自宅通勤(用人單位既不提供宿舍,也不提供住房補貼)為條件;有的是詢問婚姻狀況、結婚離職的麵試性別歧視;還有盡管名義上設置了女性名額最低數量,但是不管女性的成績多麽優秀,留到最後的還是男性這種怪事。早稻田大學的女生們編寫的《我們的應聘手冊》[21]記載了大量類似的性別歧視案例。但是,因為《均等法》沒有處罰規定,所以告也沒處告。當時的勞動省表示,會對違法企業進行公示。但這也隻是說說而已,從未真正實行。
《均等法》禁止招聘“僅限男性”,但允許“僅限女性”。理由是《均等法》的主旨是消除對女性的歧視,擴大女性職業領域,“僅限男性”與法相悖,因而必須禁止。但“僅限女性”與該法的宗旨並不相悖,因此《均等法》沒有進行幹涉。《均等法》頒布後半年,勞動省發布通知,稱招聘可以“僅限女性”。有些人認為,這條保留“僅限女性”職業的通知簡直像兒戲,顯露出這部法律的片麵性。不過這種批判聲音並不十分強烈。這是因為《均等法》半年前頒布之時,許多婦女團體就感到非常失落,乃至軍心渙散,從而失去了組織反對該通知的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