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社會福利是一項權利,就必須有一個客觀標準;如果是一項責任,當然就要優先選取那些最該幫、值得幫的對象。
說到底,人是社會中最重要、最主動、最可靠的因素。
我們這代人,有一個非常流行的觀念,就是國家應該承擔老百姓福利,像醫療、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等等。這個觀念的源頭,一般我們都認為是西方國家。
其實在西方,福利社會也是一種現代化的產物。中世紀時候,歐洲那些國王,在曆史書中的主要形象是打仗的騎士,而不是救濟貧民或者領導民眾共同抗災的領袖。
就算在現代化開始之後,西方人也沒有這個觀念。比如19世紀的英國,也就是所謂的“維多利亞時代”,英國人的普遍觀點仍然是:即使社會應該有一些扶貧濟困的措施,也應該盡可能是低水平的。窮人住到福利院裏麵,不僅條件要差,而且也不能給他們尊嚴。
富人為啥這麽心狠呢?其實是怕形成“養懶漢”的後果。
一直到19世紀後期,德國首相俾斯麥才提出建立對大眾的社會保障製度。爾後又經過一係列的發展,1942年英國發布著名的《貝弗裏奇報告》,這才提出全麵建設福利社會。
這當然是一件好事,但是這套製度運行才幾十年,就已經產生了眾多惡果。民眾看來,稅收最好是隻減不增,福利最好是隻增不減。社會負擔越來越重,有的國家經濟運行已經出現困難。
當然更重要的是,100多年前英國人擔心的那個“養懶漢”的後果,還真的就發生了。現在,這套福利國家的觀念,在西方還能不能持續下去,已經是前途堪憂了。
但是,今天我們想談的是中國。我們可能忘了,中國的社會福利製度,其實曆史要悠久得多。
從大禹治水開始,政府在抗災救濟方麵就承擔著領導責任。先秦的時候,就已經係統總結出“荒政十二條”,也就是在遇到災荒的時候,政府應該做的12條配套措施。從戰國開始,中國曆朝曆代政府都建有“常平倉”,在好年景購進糧食儲存起來,預備歉收年開倉放糧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