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時以薪為燭
《禮·少儀》:“執燭抱燋。”注:“未爇曰燋。”又,《周禮·春官》:“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注:“杜子春讀燋為薪樵之樵。”是燋者,樵也,薪也。薪之燃甚速,故親執其既燃者,複抱未燃者,以待續爇。又,《毛詩·巷伯》傳雲:“昔者顏叔子獨處於室,鄰之釐婦又獨處於室。夜暴風雨至而室壞,婦人趨而至。顏叔子納之而使執燭,放乎旦而蒸盡,縮屋而繼之。”
按:蒸者,細薪也;縮,束也。言蒸盡,束屋上茅燃之。又,《周禮》:“司煊庭燎。”疏雲:“若人所執之燭,以荊燋為之。”
是皆以薪為燭之確證也。
故古亦謂燭為火
《左傳》:“飲桓公酒樂,公曰:‘以火繼之。’”又,《哀十六年》:“良夫代執火者而言。”《晏子春秋》:“晏子飲景公酒。日暮,公呼具火。”《史記·孟嚐君傳》:“夜食,有一人蔽火光。”火者,即燭也。因燃薪為燭,其光甚大,故亦謂曰火。
漢魏以後,始以燈燭為照夜之專名,凡在屋內者,無曰火矣。
古學校弟子執燭之詳情
《管子·弟子職》:“昏將舉火,執燭隅坐。錯總注:燭束之法,橫於坐所,櫛依《禮記》鄭注,當為“塈”。之遠近,乃承厥火。注:櫛謂燭盡。盡,燼同。言察其燼之遠近,以薪續其火也。居句如炬,蒸間容蒸,燃者處下,注:蒸,細薪。捧碗以為緒,注:燭燼,碗貯緒。右手執燭,左手正櫛,有墮代燭,交坐毋背尊者,乃取厥櫛,遂出是去。”
按:古人執燭情形,此文可謂詳盡矣。“居句如矩”者,言以新燭接燃舊燭,相交形如矩,舊注誤。而以燃者處下,則火易傳也。“捧碗以為緒”者,言以碗承燼,使不落地,免危險也。“右手執燭,左手正櫛”,“正櫛”二字殊不解,後閱《檀弓》“夏後氏堲周”,鄭注引此文曰:“右手折堲。”《釋文》引則曰:“左手執燭,右手折即。”同堲。孔疏引則曰:“左手執燭,右手正堲。”乃知今本《管子》“右”訛為“左”,“左”訛為“右”,而“折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