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日恩怨兩千年(全四冊)

第十一章 近代第一戰

在明治維新的七年之前,大清開始搞起了洋務運動,兩個國家基本算是一塊兒走上了近代化建設的道路。

話聽起來似乎挺不錯的,但實際上無論中國還是日本,都走得非常艱辛。

這是因為在此之前雙方和幾乎所有排的上號的西方列強簽下了一堆不平等條約,故而在改造國內積弱積貧現狀的同時,還得騰出手來麵對西洋人的壓力。

於是雙方便不約而同地想到了互相聯手。

明治四年(1871年)七月,時任日本外務卿的伊達宗城來到了天津,和李鴻章談起了日清兩國正式締結外交條約事宜。

經過數日磋談,雙方共同草擬了一份《日清修好條規》,總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有三樣:第一,雙方互相派駐領事;第二,雙方互擁有限製的領事裁判權;第三,在通商貿易方麵,雙方在對方海關入關時各自享有最惠國待遇。

這是近代史上中日兩國頭一次締結條約,也是雙方自鴉片戰爭以來第一回締結的平等條約。

有時候想想真的滿淒涼的,正在飽受全世界歧視的兩個國家互相相依為命,結成同盟。

這確實算得上是同盟之約了,因為在條規的第二條就有明文規定:“兩國既經通好,自必互相關切。若他國偶有不公及輕藐之事,一經知照,必須彼此相助,或從中善為調處,以敦友誼。”

這其中的“他國”,不用說你也該知道,指的正是西洋列強們。

不過條規在草擬完之後卻一直遲遲未有正式簽訂,這是因為日本國內,主要是外務省的一些人對於條款的內容比較不滿意。

具體來說是關於領事裁判權這方麵的。

他們認為自黑船事件以來,每一趟西方列強跑來逼著日本簽不平等條約時都要加上領事裁判權,因此這一款幾乎就成了喪權辱國的標誌,現在既是大清有意要和日本結成友邦共同抗衡西方世界,那就不應該搞什麽領事裁判權,忒不尊重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