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陪審員,這事關係到一個人的生命,必須謹慎從事。我們已經聽見,公訴人自己也承認,他直到最後一天以前,直到今天開審以前,對於指控被告完全蓄意殺人一層,還抱著猶豫不決的態度,一直到今天那封致命的醉後來信呈交給法庭以前,還在遊移不決。‘完全照所寫的實行了!’但是我還是要重複一句:他跑去是找她,追蹤她的,隻是為了去打聽她在哪兒。這是無可置辯的事實。假使她在家,他不會跑到任何地方去,而會留在她身邊,也就不會履行信裏所說的話。他跑出去是突然的,出於偶然的,對於自己那封醉後所寫的信當時也許已經忘得一幹二淨了。有人會說:‘他抓了一根銅杵在手。’你們都應該記得,就從這根銅杵上還給我們發揮了一整套的心理學:為什麽他要把這銅杵當凶器,把它當作凶器一般抓在手裏,等等,等等。我的腦子裏立刻產生出一個極尋常的念頭:假如這銅杵不放在眼前,並不在架子上,被告是從架上抓走的,而放在櫥櫃裏,那時候它就不會讓被告看見,他就會不帶凶器,空著兩手跑去,這樣當時也許就不會殺死任何人了。因此我怎麽能斷定銅杵是預謀殺人的證據呢?不錯,他在酒店裏嚷著要殺死父親,而兩天以前,寫那封‘醉’信的那天晚上,他十分安靜,在酒店裏隻和一個商店夥計吵了一下嘴,‘因為卡拉馬佐夫是不可能不吵嘴的。’我要回答的是假使他有意謀殺,還要按照計劃,按照所寫的辦法去實行,那他一定不會和夥計吵嘴,也許根本就不會去進酒店,因為一個人起意要幹這樣的事以後,總是會竭力安靜退縮,力求不拋頭露麵,不讓人家看見他,聽見他‘最好忘掉了我’,不過這並不全是出於心計,而是出於本能。諸位陪審員,心理學是兩頭的,我們也懂一點心理學。至於說到整整一個月以來在酒店裏叫嚷的話,那麽一幫孩子,或者那些從酒店裏走出來互相吵吵鬧鬧的醉鬼還嚷得少嗎:“我要殺死你!”可實際上並沒有殺。那封不幸的信——不也是醉後的氣話,不也和從酒店裏出來的人嚷嚷‘我要把你們統統殺死’的話一樣嗎?為什麽不是這樣,為什麽不會是這樣?為什麽這封信一定是致命的,恰恰相反,為什麽它不是可笑的?就因為發現了被殺死的父親的屍首,因為有一個證人看見被告在園裏手拿武器逃跑,而且自己被他打倒,因此就必定是完全照所寫的計劃實行了,因此這封信就不是可笑的,而是致命的了。謝天謝地,我們總算講到了要害問題:‘既然在花園裏,那就一定是他殺的。’一切全包括在‘既然在那裏,就一定是他’這兩句話裏了。全部控訴就建築在‘既然在那裏,就一定是他’的上麵。但假如他雖在那裏,而並不就一定是他,又怎樣呢?哎,我同意,事實的總和,事實的偶合實在是十分雄辯的。但是你們不妨試試別為這些事實的總和所懾服,先做一下個別的觀察。例如說,被告供述他從父親的窗子跟前跑開的話,為什麽檢察官無論如何也不肯承認它是真實的呢?你們會記得,公訴人說到這裏還大事嘲弄起來,說凶手的心裏竟突然會湧出尊敬的、‘虔誠’的感情來了。但假如果真發生了類似的情形,雖然不是尊敬的情感,卻是虔誠的情感,那又怎樣呢?‘大概那時母親在那裏替我祈禱。’被告在預審中供述說,因此他剛一弄清楚斯維特洛娃不在父親家裏,就立刻跑開了。而起訴人卻對我們反駁說:‘但是他隔著窗子是不會弄清楚的。’為什麽不會呢?窗子是被告發了暗號以後打開的,這時費多爾·巴夫洛維奇很可能會說出一句什麽話來,會發出一聲什麽喊聲來,使被告突然確信斯維特洛娃沒有在那裏。為什麽我們一定要照我們所想象的,照我們願意想象的那樣去加以猜測呢?現實生活中會出現成千樁事情,就連最精細的小說家也可能會加以忽略。‘是的,格裏戈裏看見門開著,因此被告一定曾經進過屋子,因此也一定是他殺死的。’諸位陪審員,關於這個門……你們要知道,關於門開著的話,隻有一個人可以證明,而這人當時本身也處在那種情形之下。好吧,就算門開著,就算被告堅不承認,是基於一種自衛的心情而撒了謊,這種心情在他的地位上是很容易理解的,就算他闖進了屋子,到屋裏去過,那又怎樣,為什麽隻要去過就一定是殺了人呢?他可能闖進去,到各屋跑一遭,也可能推搡父親,甚至打了父親,但是一弄清楚斯維特洛娃不在家,就跑了出來,因為她不在那裏,又因為他沒有殺死父親就跑了出來,而感到慶幸。一會兒以後他之所以會從圍牆上跳下來,跑到被他因一時情急而打倒的格裏戈裏跟前,可能也正因為他能夠產生純潔的情感,產生同情和憐憫的情感,因為他擺脫了殺死父親的**,因為他自己正為沒有殺死父親而感到問心無愧,衷心慶幸。公訴人用驚人的雄辯對我們描繪了被告在莫克洛葉村時的可怕心情,因為正當愛情又重新展現在他麵前,召喚他踏進新的生活的時候,他已經不能再愛,因為在他的後麵有他的父親的鮮血淋淋的屍首,而在屍首後麵就是死刑。但盡管這樣,公訴人到底還承認愛情,不過是用他的心理學來加以解釋:‘酒醉的狀態,罪人被帶去處死刑,還期待著無限長的時間。’等等,等等。可是我又要問,檢察官先生,您是不是創造了另一個人?被告是不是竟那樣粗蠢,那樣沒有心肝,當在他身上果真沾有父親的血的時候,還能在那種時候想著愛情和在法庭上怎樣狡辯嗎?不,不,絕對不!假使在他身後果真躺著父親的屍首的話,那麽隻要一發現她愛他,召喚他,授予他新的幸福,我敢發誓,他當時一定更會感到雙重的、三重的自殺的願望,而且一定會自殺的!哦,不,他決不至於忘記了他的手槍放在哪裏!我知道被告:公訴人所加於他的那種野蠻粗魯的殘忍無情是和他的性格不相符的。他會自殺,這是一定的;他之所以不自殺,正是因為“母親為他做了祈禱’,他對於父親的被殺是問心無愧的。那天夜裏他在莫克洛葉感到傷心痛苦,完全是為了被他打倒的老人格裏戈裏,他暗自禱告上帝,但願老人能夠清醒過來,重新站起,但願他的打擊不是致命的,因而也免得自己為他受到刑罰。為什麽不能接受對於事件的這種解釋呢?我們有什麽堅不可移的證據,證明被告說謊呢?有人立刻又要說,那麽父親的屍首怎麽辦呢?他跑了出去,他沒有殺死,那麽究竟是誰殺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