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對我們來說,要判定某樁行為是不是犯罪行為(比如說搶銀行),通常需要有兩個要素:其一是意圖(你的確打算去搶劫銀行),其二是行動(你的確搶了銀行)。在法庭上,這樣的意圖叫作“犯罪意圖”,而這樣的行動叫作“犯罪行為”。但是,如果這二者隻有其一,該怎麽判定呢?
討論
· 假如說,珀西、艾倫和小蘇十分痛恨當地市政議會,並且認定他們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在某天夜裏把議會大廳給炸了。他們做出了下列行動,你認為是否應該判處他們已經犯下了“恐怖破壞罪”?
A.他們擬出了行動計劃,打算去炸毀議會大廳。能判了嗎?
B. 他們網購了可以製作一枚炸彈的材料。能判了嗎?
C. 他們組裝好了一枚炸彈。能判了嗎?
D. 他們已經出了門,打算去埋藏炸彈,但是還沒有走到議會大廳。能判了嗎?
E. 假如說,在距離議會大廳還有兩條街的時候,艾倫忽然覺得他不願意繼續參與埋藏炸彈的行動了,於是,他逃跑了。你覺得是否仍然應該判處他犯下了“協助炸毀議會大廳罪”?
· 恩裏克患有非常嚴重的夜遊症,也就是說在睡夢中他會起來四處走動。有一天他做了一個噩夢,夢見自己去搶了一家銀行,還殺害了一名銀行出納員。早上醒來之後,他看了看自己的床腳,發現那裏真的有一大包錢。然後他打開了電視,看見電視台正在報道有關“睡袍搶劫犯”搶劫了一家銀行並殺害了一位出納員的事件。這一段電視台報道的錄像清晰地表明,那個穿睡袍的人就是他。你認為是否應該判處他犯下了“搶劫銀行罪”呢?
· 彼得正在玩“印第安人和牛仔警察”的遊戲,手裏拿著他爸爸的玩具塑料槍。他朝小朋友果兒開了一槍,結果,砰的一聲巨響,那把槍竟然是真的,果兒倒在了地上。你認為應該判彼得犯下了“殺人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