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漢年究竟犯了什麽罪呢?據1955年4月3日公安部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批準逮捕潘漢年的報告中,罪行主要有
一是說他在抗戰時期曾經背著黨同汪精衛進行勾結,並長期隱瞞,欺騙了組織;
二是說他在解放後擔任上海市副市長職務時,在饒漱石、楊帆“包庇掩護”特務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問題上負有責任。
越八年196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對潘漢年的《刑事判決書》中,所列罪行三項:
一是說他在1936年的國共談判中,就“秘密投降了國民黨,充當了國民黨特務”,“暗藏在中國共產黨內從事內奸活動”;
二是說他在“抗日戰爭初期,秘密投降了日本特務機關,當了日本特務,並與大漢奸汪精衛進行勾結”;
三是說他“在上海解放後,掩護以胡均鶴為首的大批中統潛伏特務和反革命分子,並供給盤踞在台灣的敵人情報”,“致使敵機在1950年春天對上海進行了連續轟炸”。等等。
細心而公正的讀者閱畢拙作以後,自然會對上述權威式的判決作出一個結論:否。但是,一向以實事求是為生命的共產黨人為什麽會作出如此荒唐的結論呢?這不能不值得每一個共產黨人深思,並從中引出血的教訓!
潘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大冤案。“在此之前的黨的高級幹部中,像潘漢年這樣直接指控為‘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實屬絕無僅有。另一方麵,因潘案而受株連,後來陸續被捕的有七八十人之多;沒有被捕而由原工作單位進行審查的人就更多了。這些被株連的人,其中很多都是參加革命工作多年,和潘漢年共過事的老共產黨員,不少人是在黨和政府以及軍隊裏擔任了重要職務的。”
株連是封建社會的產物。共產黨人是最反對株連的。為什泛、“潘案”―乃至以後的數次運動中―尤其是“文革”中會越株連越廣呢?如果再看看潘漢年的侄兒潘可西老人寫的如下這段話,每一個真正的共產黨人又該作何感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