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春,乾隆在巡幸江南途中,召見江西巡撫郝碩。乾隆問他江西官員誰賢誰愚,郝碩支支吾吾,讓皇帝很不滿意。乾隆又問到江西的具體事務,郝碩也不能給出清晰、有條理的回答。事後,乾隆傳旨申飭郝碩,讓他“進京候旨”,事實上革了他的職。
按說,郝碩都這樣了,倒黴運也到頭了。但是,乾隆皇帝卻在幾句問答中敏銳地察覺到郝碩不僅僅是業務不精通、工作有疏忽,很可能還有腐敗問題。於是,乾隆下令讓兩江總督薩載借機去江西密查郝碩。五月,薩載回奏郝碩果然有腐敗行徑,一是向下屬官員勒索錢財,二是收受饋送,涉嫌受賄。郝碩隨即被正式革職,並被抄沒家產。很快查明,郝碩貪汙、受賄八萬餘兩白銀,初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乾隆讓他自盡。
事情到這一步,可以圓滿收尾了。但乾隆又從郝碩的腐敗,聯想到了整個江西官場。他在江西繼續深挖蛀蟲。很快,江西布政使馮應榴、按察使吳之甫、饒九道額爾登布等人因為對巡撫郝碩的貪婪劣跡不據實參奏,或者向郝碩行賄,全部革職,發往軍台效力。其中有行賄情節的江西各道府州縣官員七十一人,還被勒令按照行賄銀子的多少和品級的高低繳納行賄金額數倍的罰款。負責查辦此案的兩江總督薩載負有領導責任,革職留任,被扣罰養廉銀三年。
不經意間的一段對話,牽出了一個腐敗大案。有人也許會覺得乾隆有點小題大做,但它體現了乾隆反腐的許多特點:雷厲風行、時刻留意、廣泛牽連、懲罰嚴峻等。
乾隆朝的反腐、懲貪的法律製度是清代最嚴厲的。[1]乾隆的一個基本觀點是,不能讓官吏因為貪汙腐敗而獲利,要讓一切腐敗者都付出慘重的代價。為此,乾隆規定貪汙可以追懲,即便腐敗分子死了,也要追究責任,還要其子孫清退贓款。乾隆十二年(1747年),刑部上報寧海縣原知縣崇倫永虧空庫銀,但人已病故,奏請限期向其家屬追贓。乾隆大筆一揮,決定將已故人犯崇倫永的兒子崇元誦監禁,代父受罪,逼其賠補其父侵貪的公款,並將此作為新條款增入《大清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