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覺和錯覺之間的界限,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被確定,原因是其中一種現象可以應用於另一種,反之亦然[75]。最有把握的說法是產生幻覺的原因可能在於感官的性質,而幻覺和錯覺則存在於大腦活動中。後者更可能屬於醫生的權限範圍,而不是感覺方麵的幻覺,但是與此同時,許多錯覺必須由法律人來確定,因為它們確實發生在正常人或剛剛患病的人身上,因此醫生還不會出現。然而,每當法律人發現自己麵對的是一種假象或者幻覺時,他就必須請醫生來。因為很少能有邏輯或心理學規則,甚至任何受過教育的人具有的其他知識或經驗可以解釋一種普通的感覺錯覺,因此,在幻覺和錯覺時常出現的情況下,至少需要醫生的生理學知識。因此,我們的活動必然局限於對幻覺或錯覺的感知方麵,剩下都是精神病醫生的事。盡管我們所關心的問題很微小,但它很重要而且困難,這是因為一方麵我們不能把罪犯說出的每一個愚蠢的幻想或謊言求助於醫生;另一方麵,如果把一個真正的幻覺或錯覺當作一次準確而且真實的事件觀察,那麽我們就要承擔沉重的責任。因此,要了解這些事物的本質,這一點就必須要強調及重視。
幻覺和錯覺的區別在於,幻覺並不意味著任何外部對象,而在錯覺中對象是被誤解的。假如把一件事物當作另一件事物——例如,把一個人當作一隻烤箱,把一首歌曲當作沙沙的風聲——我們就會產生錯覺。如果客觀對象並不存在——例如,某人被別人看到走進來,某個聲音被別人聽到,某個觸摸被感覺到——盡管當時沒有任何事情發生,那麽產生的就是幻覺。錯覺是局部性的對外部對象的補充,而幻覺是完全的虛構。錯覺和幻覺之間沒有恰當的明確區別,因為現實存在可能與被感知的事物輕微地聯係在一起,以至於這隻不過是一種刺激,因此錯覺可能變成真正的幻覺。某個權威把錯覺稱為一個實際存在的外部事件,它是由次要器官以一種與事件並不一致的想法感知的。這種錯誤不在於感官活動的缺陷,而在於感知的觀念被感知的想法所取代。在幻覺中,每個外部事件都是不存在的,因此,人們所看到的東西來自周邊的刺激。一些權威人士認為,幻覺是由感覺神經**引起的。另一些人則認為錯覺是一種對外部刺激的感覺——感覺與刺激沒有互相對應,還有一些人則認為,錯覺在本質上是正常的。大多數人不時受到錯覺的影響;事實上,沒有人能在他的一切知覺和信念中始終保持著清醒和理解力。我們智能感知的光明中心被一種半陰暗的模糊錯覺所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