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犯罪心理學

第18節 反射行為

反射行為的重要性,遠遠超出人們預想的範圍。在洛策[65] 看來:“反射行為並不局限於日常生活中那些習慣性的、不重要性的事件。即便是一係列複合行為,包括犯罪行為,也可能通過反射活動的方式體現出來,例如在某個特定瞬間,對某些情感狀態的克製,針對特定妨礙的情感因素的持續累積,或者諸多變動不居的觀念的清晰性,始終處於缺位狀態。這些行為可能是自身意向的產物,並不是行為人的任何決定所致。法庭審理過程中充滿著各種陳述,這些陳述指向犯罪的實施過程,並且通常被視為除罪性理由,因為人們擔心這些陳述可能會影響裁決和可訴性的理念。單純認識到這些心理事實,可能會改變傳統的裁決結果,但影響力非常有限;這些案件之所以未能有所改變,在於沒有防止由意向向行為的自動轉變,這種轉變是有機體的自然現象,如同其他事物一樣,應當受製於意誌的能力。”反射行為值得進一步研究。[66] 這方麵最為典型的例證包括:眼瞼下垂、咳嗽、噴嚏、吞咽,以及所有下意識的身體行為;此外,還包括膝跳反射等情形。一旦發現其他類似的身體行為,並且經常反複出現,也將成為下意識的行為。[67] 例如這樣一個有趣的問題:如何辨別一個喬裝打扮的人究竟是男人還是女人?標準答案是:將一個小物件扔向其膝蓋位置,如果是女人,就會叉開雙腿,因為女人習慣於穿裙子,可以叉開雙腿用裙子接住物品;如果是男人,就會夾緊雙腿,因為男人穿褲子,隻有夾緊雙腿才能接住物品。

實踐中存在許多此類習慣性行為,我們很難區分哪些是反射行為,哪些是習慣行為。如果將前者視為單純的下意識行為,將後者視為持續的、有時甚至無意識的、長期性的行為,或可對兩者作出適當的區分。例如,我在工作時拿出一支雪茄,切掉煙頭,點燃之後開始吸煙,但對這些行為完全沒有意識,這種情況當然不是反射行為,隻是一種習慣性行為。此類行為不屬於反射行為,隻有那些在實踐中具有防衛性質的,才能被歸入反射行為之列。關於如何識別此類行為在犯罪學領域的重要性,隻有個體的經驗才具有參考價值,因為一個人很難從其他人的角度看待這一問題。我這裏介紹兩個相關案例。一天晚上,我途經一個人煙稀少的街道,碰到一個酒館,這時一個喝醉的人被推出來,直接撞到我的身上。就在這一瞬間,我朝著那個人的耳朵位置猛擊一肘。我隨即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當那個人嘟囔著說道:“裏麵的人將我推出來,外麵的人卻打我的耳朵。”我就更加自責了。假如我當時打破他的耳鼓或者將其打傷,就將成為一起刑事案件,大概不會有人認為這是“反射行為”,盡管我在當時就像現在一樣,確信我的行為就是條件反射。我當時並不知曉自己將要遭遇什麽事情,也不知道自己該做些什麽。我隻是注意到,自己正在麵對不友好的事物,於是就作出防衛行為,擊中了那個人的耳朵。當我聽到肘擊聲,感覺到手部的震**,才認識到究竟發生了什麽。在我的學生時代,也曾遭遇類似的事情。我當時來到鄉村,在天亮之前外出打獵,在距離房屋一百多步正對麵的位置,一個大球沿著小路滾了下來。在看不清它究竟是何物體,也來不及思考的情況下,我用隨身攜帶的登山杖用力擊中了這個球體,結果發現這原來是兩隻緊緊撕咬在一起的公貓,其中一隻還是我非常喜歡的寵物。我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懊悔,但是我的整個行為完全是下意識進行的;由於我突然看到陌生事物朝我過來,就本能地想把它弄走。如果我當時造成了更加嚴重的損害,除非我的辯解得到認可,否則就可能需要對此承擔責任;但是,這種辯解在實踐中不可能得到認可,就連我也不認為這種辯解會得到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