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呂著中國通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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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後是中國人所引為大戚的,論者每說,這是拘於“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義(《孟子·離婁上篇》)。而其以無後為不孝,則是迷信“鬼猶求食”(《見左氏》宣公四年),深慮祭祀之絕。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今人誰還迷信鬼猶求食來?其所以深慮無後,不過不願其家之絕;所以不願其家之絕,則由於人總有盡力經營的一件事,不忍坐視其滅亡,而家是中國人所盡力經營的,所以如此。

家族之製,固然使人各分畛域⑨,造成互相敵對的情形,然此自製度之咎,以愛家者之心論:則不但(一)夫婦、父子、兄弟之間,互盡扶養之責。(二)且推及於凡與家族有關係的人(如宗族姻親等)。(三)並且懸念已死的祖宗。(四)以及未來不知誰何的子孫。前人傳給我的基業,我必不肯毀壞,必要保持之,光大之,以傳給後人,這正是極端利他心的表現。利他心是無一定形式的,在何種製度之下,即表現為何種形式。然而我們為什麽要拘製著他,一定隻許他在這種製度中表現呢?

以上論族製的變遷,大略已具。現再略論繼承之法。

一個團體,總有一個領袖。在血緣團體之內,所謂父或母,自然很容易處於領袖地位的。父母死後,亦當然有一個繼承其地位的人。

女係氏族,在中國曆史上,可考的有兩種繼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襲財產,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齊國的巫兒,即其遺跡。這大約是平時的族長。(二)至於戰時及帶有政治性質的領袖,則大約由男子司其責,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繼承之法,是其遺跡。

男係氏族,則由父子相繼。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氏》文公元年所說:“楚國之舉,恒在少者。”這大約因幼子恒與父母同居,所以承襲其遺產(蒙古人之遺產,即歸幼子承襲。其幼子稱斡赤斤,譯言守灶)。(二)至於承襲其父之威權地位,則自以長子為宜,而事實上亦以長子為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會上之地位亦大異。妻多出於貴族。妾則出於賤族,或竟是無母家的。古重婚姻,強大的外家及妻家,對於個人,是強有力的外援(如鄭莊公的大子忽,不婚於齊,後來以無外援失位);對於部族,亦是一個強有力的與國,所以立子又以嫡為宜。周人即係如此。以嫡為第一條件,長為第二條件。後來周代的文化,普行於全國,此項繼承之法,遂為法律和習慣所共認了。然這隻是承襲家長的地位,至於財產,則總是眾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但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無子立繼者,與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國的財產,不因遺產承襲而生不均的問題。這是眾子襲產,優於一子襲產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