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封建製度
412.封建製度的定義
“封建製度”是一種基於特殊土地占有權之上的社會與管理體製。中世紀後期盛行於歐洲,在11、12和13世紀取得了最完美的發展。
采邑(fief)或封地(feud),可以是幾畝地,也可以是整個王國。這也是“封建製度”(Feudalism)一詞的由來。授予他人封地之人被稱為封建主(suzerain)、封建君主(liege)或封君(lord);接受封地之人則被稱為其封臣(vassal)、臣下(liegeman)或侍從(retainer)。
413.理想的製度
上述定義可以使封建製度的原理更易理解,理論上,帝國土地之上的所有國王都是皇帝的封臣,而忠誠的帝製擁護者認為皇帝是上帝的封臣,但虔誠的教會人士卻認為皇帝是教皇的封臣。國王將采邑作為領土,其條件是對宗主的忠誠和對自己權利和公正的恪守。如果某位國王不忠、不公乃至無道,其封地會因此而被沒收,由宗主收回並將其封給另外一位稱職的臣下。
同樣,國王從皇帝那裏得到封地之後,再分塊授予其要員,一般來說,作為對分封的回報,他們會許諾效忠、侍奉並援助他。同樣,這些國王或封建主的直係封臣,可能把他們的封地以類似的方式再分給其他人,以此類推,直至任何階層。
到目前為止,討論的隻是一國的土地,然而,必須要注意的是,此種分配製度下人民將如何分配。國王得到封地之時,便得到了統治居住在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的權力,成為了他們的統帥、立法者和法官,實際上就是絕對且無須負責的統治者。然後,國王把自己的封地再封給他的要員之時,便也附帶了所封土地內的統治權;各封臣也成為自己封地上實際上的最高統治者。當這些封臣再將自己的封地分封給他人,便也將該封地上被賦予的統治權或多或少地賦予了他的封臣。(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