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米爾的建立,俄羅斯學者的意見並不一致。但按照一般公認的說法,米爾並非原始的製度,而是租稅製度與農奴製度的產物。至1907年為止,米爾的各個成員,不僅對村落要求擁有土地的權利,而且村落對於各個成員的勞動力亦有要求權。甚至成員得到許可後離去,即便已經有了全然不同的職業,村長在任何時候仍可將其召回,讓其參與共同的負擔。此項負擔主要是農奴製度廢止時的贖金及國稅。在良好的土地上,農民可在自己定額的納稅之外,獲得剩餘;所以城市的勞動者,雖然沒有被召回,但希望複歸村落者也不少,在這種情形下,為了放棄土地使用權,村落常有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不過在租稅總額過大、另作他圖的利益較大而把人口吸引過去時,則村落負有連帶責任,租稅的負擔對於留在村落的人就非常重了。這樣的話,米爾便強迫其成員返回村落重新成為農民,因此,所謂的連帶責任,是限製了個人的遷徙自由。所以已被米爾廢止的農奴製度繼續存在著,不過農民現在已非領主的農奴,而是米爾的農奴。
俄羅斯的農奴製度非常嚴酷,因此農民備受煎熬。監督者年年讓成年的人結婚,給予他們土地。領地的領主擁有傳統的權力,不受法律約束。領主可任意叫農奴到自己的家中來。在農奴製度時代,曾實行過土地的重分法:在土質不好的地方,按照各農戶內勞動力的多少來分配;在土質優良的地方,則按照人數來分配。農民對於土地的義務,比擁有土地的權利更重要。無論何時,村落團體對於所領土地的領主,在納稅義務上負有連帶責任。同時,俄羅斯所領土地的領主經濟,即使到了現代,領主也可不備任何農具,就使用農民所擁有的農具來讓農民耕作耕地,以榨取農民的勞動成果。這種土地,或者租給農民,或者征用農民的犁和勞動力,由領主的賬房來監督耕作。關於莊園領主與農奴製度的連帶責任,自16、17世紀以來已漸次產生。耕地的變換,亦由此產生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