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文化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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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權和母權之間的鬥爭,按照土地成為專有的根本原則來決定。專有有兩種形式:將土地當作女子的勞動場所,在經濟的觀念下經營;或者將土地視為用武力獲得,且須用武力來防禦的財產,故其觀念是軍事的。若女子須擔負土地耕種的責任,則土地就進入子女的保護人——母方的兄弟——之手。反之,土地被視作“槍地”時,那麽就為軍事團體所有,於是子女歸屬於父方,其結果是女子被排除在土地權之外。這個軍事團體力求保持父親在氏族內的土地分配,以保障其成員的防備力之經濟基礎。通過此種努力,遂產生兄終弟及製及規定女子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最親近的親戚有與一族內女繼承人結婚的義務和權利。在希臘,尤其可見到這種製度。還有其他的可能性,即個人的財產關係由父權與母權兩種組織來決定。在經濟地位平等的人之間,婚約最古老的形態,或許就是女子的交換,尤其在家族團體之間,兄弟們每每將其姊妹互相交換。經濟地位發生變化以後,被視作勞動力的女子是價值的目的,因此像出力的牲口一樣被人買賣。不能買到女子的,則為她服役或必須長久地留在女方家中。買賣婚與服役婚(前者用於父係製度,後者用於母係製度)可以並存,而且可存於同一家族內。故兩者都不是普遍的製度。女子總是在男子權力的支配之下,不論是在自己的家族共同體中,還是在買取她的男子的家族共同體中,都是相同的。買賣婚與服役婚均可為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有產者可以隨意買到許多女子;反之,無產者,特別是無產的兄弟,則可共同購買一個女子。

與此狀態相對立的,就是集團婚,它或許是從圖騰或家族共同體間具有巫術性質的婚姻界限中而來。在此情形下,男子須依次或同時與若幹姊妹婚配,或者許多女子由其他的家族共同體迎娶,當作共同所有的。所謂的集團婚,隻偶然見到,顯然並非婚姻製度演進中的一般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