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一看就停不下來的明朝史(套裝共3冊)

3.機構搭台,法製唱戲

有了完善的機構,有了能夠幹活的人,那他們就需要有國家來授予他們幹事依照的法規製度。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加強統治,可以說十分重視法製建設。在洪武朝時,就有“法貴簡”的思想,參照《唐律疏議》,依據《元典章》的六部編排體例,經過三十多年的修改,終於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時刊印頒布了明朝的法律《大明律》。

由於明太祖嚴令變更法律,所謂“祖宗之法不可改”,所以終明一朝,這部洪武年間刊印的《大明律》再沒有更改。但社會的發展總是向前的,一部陳舊的法律必然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腳步,所以在明朝之後的幾位統治者時期,根據當時的社會國情,頒布詔令或者單獨製定條例,專門對社會上新的事物和人際經濟關係進行規定。不過這些都是後話了。明朝通過加強立法和法製宣傳教育,不僅加大了對豪強官吏不法行為的防範和懲治,在明朝許多的法規條例中,還能看出對農業或農村事項的規定涉及麵也是極廣。

首先是土地政策。元末的戰亂導致百姓大量逃亡,造成了許多土地荒蕪。為了恢複生產,朱元璋建朝後采取了一係列獎勵農耕、招撫流民的政策。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頒行的《正禮儀風俗詔》中就申明,對於戰亂之後,複歸鄉裏的人民,如果遇到田多人少,或者田少人多的情況,單獨分成不同的管理辦法。到了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又令各地將荒閑的土地給人耕種,並且這些土地可以作為這些農民以後永遠的產業。這一係列的政策極大地調動了墾荒者的積極性,並且因為朱元璋的格外重視,後來又多次下令擴大屯田的規模。漸漸地,軍隊、商人等社會其他行業的人士也都加入到了墾荒大潮中。政府在獎勵墾荒,加快恢複經濟生產的同時,還開始關注勳親貴族土地兼並的問題,並下詔進行限製或者禁止。特別是頒布的《鐵榜》文中對公侯強占官民私產,對功臣之家或其家屬親眷侵奪田產,欺淩百姓的都有相關懲處。不僅是對於公侯、勳貴強占土地進行了限製和製止,對於僧道等出家人士兼並土地的問題也頒布了相關詔令進行限製和製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