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論族製的變遷,大略已具。現再略論繼承之法。
一個團體,總有一個領袖。在血緣團體之內,所謂父或母,自然很容易處於領袖地位的。父母死後,亦當然有一個繼承其地位的人。
女係氏族,在中國曆史上,可考的有兩種繼承之法:(一)以女子承襲財產,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齊國的巫兒,即其遺跡。這大約是平時的族長。(二)至於戰時及帶有政治性質的領袖,則大約由男子司其責,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繼承之法,是其遺跡。
男係氏族,則由父子相繼。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傳》文公元年所說:“楚國之舉,恒在少者。”這大約因幼子恒與父母同居,所以承襲其遺產(蒙古人之遺產,即歸幼子承襲。其幼子稱斡赤斤,譯言守灶)。(二)至於承襲其父之威權地位,則自以長子為宜,而事實上亦以長子為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會上之地位亦大異。妻多出於貴族,妾則出於賤族,或竟是無母家的。古重婚姻,強大的外家及妻家,對於個人是強有力的外援(如鄭莊公的大子忽,不婚於齊,後來以無外援失位);對於部族,亦是一個強有力的與國,所以立子又以嫡為宜。周人即係如此。以嫡為第一條件,長為第二條件。後來周代的文化,普行於全國,此項繼承之法,遂為法律和習慣所共認了。然這隻是承襲家長的地位,至於財產,則總是眾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但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分。無子立繼者,與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國的財產,不因遺產承襲而生不均的問題。這是眾子襲產,優於一子襲產之點。
無後是人所不能免的,於是發生立後的問題。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養,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問題,所以立後問題,容易解決。宗法既廢,勢非人人有後不可,就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