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德國的政治體製是與民主體製相對立的極權製。然而國際學術界對於納粹德國時期處於統治機器頂端的勢力是一元還是多元,是有不同意見的。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一部分西方學者對希特勒在納粹德國的絕對統治地位提出質疑,認為當時統治德國的是各個不同的集團,而不是希特勒個人。持這類觀點的學者,有的提出了“二元國家”論,即認為納粹德國是由納粹黨和納粹國家共同實行統治的,有的則在“二元”之外加上“領袖”這一元,成為“黨—國家—領袖”三頭結構。[1]
其實,納粹體製既不是產生於廢墟之上,也不是運行於真空之中,其產生和運行都要受到諸多因素的製約。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現代政黨製度和代議製度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已經成熟,希特勒不可能按照中世紀的專製統治模式來建立納粹製度。而且,希特勒本身就是以納粹黨這一現代政黨為基礎,通過“合法”手段和競選活動,在具有群眾性的現代政治運動中上台執政的。他一方麵要排除其他政黨,另一方麵又要依恃納粹黨及其控製下的團體,統治全國並控製廣大民眾。此外,納粹政治體製並不是在徹底摧毀魏瑪共和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而是在希特勒就任國家總理後,通過“一體化”逐步演變而來。《魏瑪憲法》並未正式廢除,原體製中的機構大多沒有取消。希特勒並不願意在納粹政治結構的問題上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相反,為了達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他甚至有意讓黨政之間,以及各種政權機構之間,出現縱橫關係和職權界限模糊不清的現象。
然而,納粹政治體製的內核和主要標誌,是希特勒個人對國家實行獨裁統治,將國家一切權力集中於最高領袖(元首),以“領袖原則”作為獨裁統治的理論依據。無論整個統治機器的運作,內外事務的決策,法律政令的存廢修訂,以至機構設置和人事任免,大小事項均需聽命於希特勒的個人意誌。德國學者塞巴斯蒂安·哈夫訥(Sebastian Haffner,1907—1999)在《解讀希特勒》一書中,從另一個側麵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認為,希特勒在從政期間,故意把一切都建立在其個人的不可替代性上。在他一手操作下,納粹德國沒有憲法,沒有王朝,沒有一個真正擔負國家重任的政黨(納粹黨隻是希特勒個人奪權的工具),也沒有安排接班人。“他為了個人的極權與不可替代性,有意識地摧毀了國家的功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