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係統在一個國家的政治變動中大多具有滯後性,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在德意誌帝國母體裏形成的法官隊伍,在魏瑪共和國時期變動不大。魏瑪時期全國法官的人數在8000名至10000名之間波動,他們屬於文官係列,但地位低於行政係列的官員。他們的收入適中,升遷的機會也很少,綜合社會地位遠不如英國的同行。因而,攻讀法律專業的優秀學生,首選的職業是行政官員,也有不少人去當私人律師。多數法官對民主政體有反感,法官隊伍成為右翼保守勢力的堡壘。他們的所作所為,被認為是魏瑪共和國政治生活中最黑暗的一頁,並成為促使魏瑪民主體製覆亡的助力。基於曆史的原因,法官隊伍作為整體,並沒有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獨立職業團體,矢誌維護法律的尊嚴,甚至在必要時對抗政府。然而作為個體,法官們還是受到西方國家普遍流行的“司法獨立原則”的影響,力圖排除政治壓力對審判程序和判決結果的影響。1932年,德國一流法學家、社會民主黨人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曾宣稱:“法官的職責就是使法律得到貫徹,把自己的法律感情獻給有權威的法令,隻問什麽是合乎法律的,決不問這是否也是公平合理的。”當時德國法院流行一句名言:“立法者是獨斷獨行的,除去他自己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中所訂立的約束外不受任何其他約束。”[65]一般情況下,法官一旦被任命,便終身任職,不能被免職或調任他用。這一現狀對納粹當局的“一體化”意圖是一個很大的障礙。
納粹黨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納粹主義原則高於法治的“領袖國家”,具有相對穩定性的法律條文對實現這個目標是一種障礙。因而,就如納粹當局沒有公開廢除《魏瑪憲法》,而是采用各種手段將其實際上化為烏有一樣,他們對具體的法律體係也使用了同樣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