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解呂刑“王享國百年耄”,作一句:“荒度作刑”,作一句,甚有理。如洛誥等篇不可曉,隻合闕疑。德明。
問:“贖刑所以寬鞭撲之刑,則呂刑之贖刑如何?”曰:“呂刑蓋非先王之法也。故程子有一策問雲:‘商之盤庚,周之呂刑,聖人載之於書,其取之乎?抑將垂戒後世乎?’”廣。
問:“鄭敷文所論甫刑之意,是否?”曰:“便是他們都不去考那贖刑。如古之‘金作贖刑’,隻是刑之輕者。如‘流宥五刑’之屬,皆是流竄。但有‘鞭作官刑,撲作教刑’,便是法之輕者,故贖。想見穆王胡做亂做,到晚年無錢使,撰出這般法來。聖人也是誌法之變處。但是他其中論不可輕於用刑之類,也有許多好說話,不可不知。”又問:“本朝之刑與古雖相遠,然也較近厚。”曰:“何以見得?”義剛曰:“如不甚輕殺人之類。”曰:“也是。但律較輕,敕較重。律是古來底,敕是本朝底。而今用時,敕之所無,方用律。本朝自徒以下罪輕。古時流罪不刺麵,隻如今白麵編管樣。是唐五代方是黥麵。決脊,如折杖,卻是太祖方創起,這卻較寬。”安師問:“律起於何時?”曰:“律是從古來底,逐代相承修過,今也無理會了。但是而今刑統,便是古律,下麵注底,便是周世宗者。如宋莒公所謂‘律應從而違,堪供而闕,此六經之亞文也’。所謂‘律’者,漢書所引律便是,但其辭古,難曉。如當時數大獄引許多詞,便如而今款樣,引某罪引某法為斷。本朝便多是用唐法。”義剛曰:“漢法較重於唐,當時多以語辭獲罪。”曰:“隻是他用得如此,當時之法卻不曾恁地。他隻見前世輕殺人,便恁地。且如楊惲一書,看得來有甚大段違法處?謂之不怨不可,但也無謗朝政之辭,卻便謂之‘腹誹’而腰斬!”義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