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可口可樂發展到了令人無法容忍的地步,終於出現了一位救世主,肩負起製服造假高手們的使命。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哈羅德?赫希,1904年進入坎德勒律師事務所的時候才22歲。1905年,美國頒布《商標法》,根據《10年期規定》條款,任何商標,不論是描述性的還是其他表述,隻要從1895年以來一直在持續使用,就可以獲得法律的認可,可口可樂商標因此而獲準注冊。受可口可樂商標獲得法律保護的鼓舞,赫希決定給仿冒者一點顏色看看。1909年,他全麵負責所有牽涉可口可樂商標的法律事務,開始了一場持續不斷地打擊“討厭的跟隨者”的法律活動。1913年年初,約翰?坎德勒滿意地寫道:“在過去的12個月裏,就在1906年我們第一次提起訴訟的地方,我們至少上訴並開庭審理了10起侵權事件。”
赫希不僅僅是委托人的代理律師,還是真真正正的可口可樂人,他鼓勵瓶裝商、公司官員和其他律師去捍衛這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商標。“關於可口可樂公司,我了解每個人的情感和心靈,”他曾經說道,“我日日夜夜都在想著可口可樂。”這聽起來不像是律師,更像是一位曆經地獄磨難的福音傳道者。1914年,他極力建議成立一個瓶裝商協會,要求他們隻在真正的產品上使用可口可樂商標。“如果你們辜負了我們,如果你們不支持我們,可口可樂商標就注定會走向滅亡。”他警告說。“沒有任何人能夠把你們從毀滅的深淵中拯救出來,即便是全能的上帝也不能,”赫希停頓了一下,讓大家理解他的意思,“但如果你們協助我們的工作,可口可樂將會變得莊嚴而神聖。”
在法庭上,許多被告律師反駁說,如果顧客要求購買“麻醉藥酒”或者“可樂”,出售可口可樂的替代品就是合法的。於是,可口可樂廣告呼籲顧客“為確保買到正宗產品,購買時請使用可口可樂全稱——因為簡稱衍生了替代品”。誰能夠革除這種廣泛傳播的惡習,阿薩?坎德勒願意懸賞10萬美元。有一次,一位銀行職員請年邁的阿薩?坎德勒和他一起喝一杯“麻醉藥酒”,坎德勒暴跳如雷地吼道:“那可不是什麽麻醉藥酒!裏麵根本不含麻醉劑!它是可——口——可——樂!”一位銷售人員回憶道,“對我而言,‘可樂’是一個肮髒的字眼,就像其他那些下流詞匯一樣,而使用綽號或簡稱就是褻瀆和背叛”。